(2016)鲁06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002号原告:盛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明良辉,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洋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