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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盛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002号原告:盛某。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明良辉,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洋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案件���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沛优(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