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韩永余、孟笑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余,孟笑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韩永余被执行人孟笑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5民初0044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孟笑舟(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笑舟(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笑舟(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孟笑舟(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38的存款人民币517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