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16)民初340号张礼军与米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军,米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340号原告张礼军,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米娟,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张礼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军与被告米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礼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礼军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礼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礼军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