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尹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叶延芳、米小娟,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红、史小帅,被告人尹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叶延芳、米小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尹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中亨花园X号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维修暖气时,将张某乙放在卧室内桌子上的一枚金戒指(价值3211元)盗走。以上涉案戒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尹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的证言,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受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尹某单处罚金。被告人尹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尹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判处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二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