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石某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古丈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6)湘31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石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石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某撤回上诉。凤凰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小 椎审判员 鲁 勤 练审判员 向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圣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