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05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耀辉与义乌奥赢日用品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辉,义乌奥赢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5260号原告:刘耀辉。被告:义乌奥赢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法定代表人:王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辉与被告义乌奥赢日用品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耀辉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