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禹建占与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建占,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310号原告禹建占。被告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禹建占诉被告潍坊泰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691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0691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