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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刘拾棠与王振国、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拾棠,王振国,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刘拾棠,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振国。被执行人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城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振国、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振国、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拾棠借款及利息1821780元,王振国、勃展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振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北园街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振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北园街营业所的存款42784元(账号:6034)至安福县人民法院(账号:142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福县文昌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