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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赌博罪2016刑初56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刑初5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户籍地址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6]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本市天河区程介西20号一楼士多店内,通过开单、微信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5年10月15日,张某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由不同的人于当日投注的六合彩赌博单据共24张、赌资人民币1553元以及作案工具戴尔手提电脑1台、苹果6手机1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其经营的本市天河区程介西20号一楼士多店内,通过开单、微信等方式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015年10月15日,张某在上述地点被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由不同的人于当日投注的六合彩赌博单据共24张、赌资人民币1553元以及作案工具戴尔手提电脑1台、苹果6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投注单原件及照片,户籍材料,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缴获的赌资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赌资人民币1553元、作案工具戴尔手提电脑1台以及苹果6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凡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