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民初字第7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霍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区民初字第701号之二原告霍某。被告赵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霍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5元,减半收取3253元,由霍某负担。(2014)宣区民初字第701号之二审 判 长 蒋怡念人民陪审员 刘光乐人民陪审员 孙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