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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415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程仲喜与江厚成、滁州市家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仲喜,江厚成,滁州市家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415之五申请执行人:程仲喜,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江厚成,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家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212号9幢4层,组织机构代码15262341-8。法定代表人:江厚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皖1103执41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滁州市家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滁州市清流西路212号(水云山庄)7幢1单元1403室单元住宅和8幢2单元404室办公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程仲喜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家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并要求解除对上述房屋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滁州市清流西路212号(水云山庄)7幢1单元1403室单元住宅和8幢2单元404室办公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