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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望平与刘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平,刘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778号原告望平。委托代理人谢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会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勇。原告望平诉被告刘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望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望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望平负担。审判员  许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