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望平与刘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平,刘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778号原告望平。委托代理人谢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会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勇。原告望平诉被告刘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望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望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望平负担。审判员 许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