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林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李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647号原告苏某某,女,1948年2月20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苏某某以已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