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小琴与张文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琴,张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琴,女,48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执行人张文辉,男,42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对被执行人张文辉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扣划的金额以56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