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刘万军与陈建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军,陈建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军,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1***。被执行人陈建炜,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警察,现住***,身份证号:1***。刘万军与陈建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察前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建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万军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建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陈建炜有工资收入。本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被执行人陈建炜的工资中扣留3000元,直至扣清为止。且申请执行人刘万军也同意分期履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建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万军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建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万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利平审判员 冀正平审判员 邢 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