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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灿荣与阙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091号原告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X,广东鹏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XXX,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居住地不在深圳市龙岗区,而是长期在户籍地址所在地工作,故本案应由被告户籍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原告提交的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可知被告的现居住地址登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来深日期为2009年7月1日,深圳市居住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31日,故,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阙林良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被告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用1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  林瑞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