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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宜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钟宸,湖南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秀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瑞、人民陪审员邓宏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1月30日,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胡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白芳艳担任记录。原告王某某及诉讼代理人钟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原、被告在宜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4年7月14日在宜章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一由女方抚养,其费用全部由女方承担;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宜章东昇华城第8-2栋一单元202号房归女方所有。离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原告按当时离婚协议所约定的“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多次要被告一起到宜章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都予以拒绝,而房产局则根据相关房产过户登记之规定,要求共有人都到场才能办理房产过户,导致原告至今都未办理好过户手续。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各自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而被告拒绝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好宜房权证城关镇字第7140013**号房屋产权证的过户手续。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离婚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离婚协议中明确涉案房产的归属问题;4、房屋产权证书,拟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明;5、土地使用证书,拟证明房屋土地使用权情况。被告胡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5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14年7月14日在宜章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宜章东昇华城第8-2栋一单元202号房归女方所有(房产证正在办理中)。”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时,宜房权证城关镇字第7140013**号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当中。现宜房权证城关镇字第7140013**号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均已办理,但房产证及土地证均注明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系原、被告共有。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登记变更手续,但被告不予配合,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应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在离婚协议中就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即宜房权证城关镇字第7140013**号房屋已达成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宜章东昇华城第8-2栋一单元202号房归女方所有(房产证正在办理中)。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宜房权证城关镇字第7140013**号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宜房权证城关镇字第7140013**号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某办理宜房权证城关镇字第7140013**号房屋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3243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秀兰审 判 员  周 瑞人民陪审员  邓宏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