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青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大庆墅之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墅之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青商初字第41号原告大庆墅之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铁人生态工业园区兴隆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82842-0。法定代表人杨启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昌升商贸城7区4号楼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7866875-2。法定代表人匡尚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和军,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彦辉,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该公司办公室支援,原告大庆墅之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昌升兆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墅之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8元,减半收取5704元,由原告大庆墅之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秀娟审 判 员 关 巍代理审判员 武成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