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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杨辉与邱亮亮、曹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邱亮亮,曹毅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553号原告:杨辉。委托代理人:虞圣真,台州市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亮亮。被告:曹毅胜。原告杨辉与被告邱亮亮、曹毅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辉于2015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邱亮亮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被告曹毅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9日,被告邱亮亮经被告曹毅胜担保向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出具借条为凭。后两被告均未归还涉案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亮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辉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其自2014年8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曹毅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邱亮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乔亚琦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颖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