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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运海与张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海,张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585号原告:张运海,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曲周县侯村镇安上村人,住。被告:张晓静,女,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侯村镇马村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海与被告张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海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运海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运海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