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夏维刚、夏田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夏维刚,夏田氏,夏培田,夏振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84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住所地:临邑县城区永兴大街。法定代表人栾本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庆山,系该行职工。被告夏维刚。被告夏田氏。被告夏培田。被告夏振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以下简称临邑农行)与被告夏维刚、夏田氏、夏培田、夏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太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邑农行委托代理人谭庆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维刚、夏田氏、夏培田、夏振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邑农行诉称:2014年12月22日,被告夏维刚经被告夏培田、夏振英担保向我行贷款50000元,借款期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夏维刚借5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被告夏维刚、夏田氏、夏培田、夏振英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夏维刚、夏田氏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日,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夏维刚、担保人即被告夏培田、夏振英共同签约了贷款借款合同,授信期限三年,三年内自助循环使用。授信到期日为2015年6月30日。被告夏培田、夏振英以三户联保的方式担保。2011年12月14日,被告夏维刚以养殖为由向原告临邑农行递交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同日被告夏维刚之妻即被告夏田氏向原告提交了个人征信授权书。同时约定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罚息,约定两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12月22日,被告夏维刚在原告处贷款一笔50000元,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当时基准利率为5.6%)。2015年6月30日贷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以上有庭审笔录、被告夏维刚所签贷款业务申请表、被告夏维刚、夏培田、夏振英共同与原告所签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夏田氏所签授权书及被告夏维刚借款交易明细、借记卡查询资料、利率信息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夏维刚经被告夏培田、夏振英担保向原告贷款500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夏维刚所签贷款业务申请表、被告夏维刚、夏培田、夏振英共同所签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夏田氏所签授权书及被告夏维刚借款交易明细、借记卡查询资料、利率信息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应予支持。被告夏维刚向原告借款用于养殖,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夏维刚与其妻被告夏田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培田、夏振英作为本案借款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培田、夏振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对方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维刚、夏田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自2014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夏培田、夏振英对被告夏维刚、夏田氏所欠借款及利息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培田、夏振英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对方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夏维刚、夏田氏、夏培田、夏振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宫 臣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