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6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腾飞与被执行人王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26号申请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326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原告王盈于2016年2月21日支付孩子一年抚养费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已如数履行,申请人王某甲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杜 娟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