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清华与陈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清华,陈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郑清华,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燕华,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郑清华和被执行人陈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李 琳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