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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丁国建与刘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建,刘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717号原告丁国建。委托代理人姜建华,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建与被告刘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原告丁国建负担。审判员  郁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