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丁国建与刘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建,刘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717号原告丁国建。委托代理人姜建华,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建与被告刘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6170元,由原告丁国建负担。审判员 郁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