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正岚、殷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英,余正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418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黄桷路12号5栋1单元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5663-7。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经理。被告殷英,女,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余正岚,女,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殷英、余正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杰��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