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甘肃金硕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威天力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金硕商贸有限公司,武威天力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619-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金硕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威天力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甘肃金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威天力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七民初字第3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威天力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金硕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5万元,剩余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6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金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