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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童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599号原告童某某,女,生于1970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童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一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