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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成江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江,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566号原告刘成江。委托代理人刘卫民,天津市蓟县下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2、5、6层。负责人孔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辰、宛鹏程,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江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江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成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成江负担。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