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通与朱红云、闻杏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通,朱红云,闻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3民初242号原告:陈通.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被告:朱红云。委托代理人:徐兆中。被告:闻杏。委托代理人:徐兆中。原告陈通诉被告朱红云、闻杏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相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通的委托代理人侯有贵,被告闻杏、朱红云的委托代理人徐兆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通诉称:被告朱红云、闻杏为夫妻关系。2014年9月25日,被告朱红云、闻杏向原告借到30万元现金使用,被告朱红云收到借款后当日出具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闻杏未还。原告请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偿还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朱红云、闻杏辩称,借款属实,出具30万元借据。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被告朱红云与闻杏系夫妻关系。被告朱红云的父亲叫朱林党。被告朱红云因为购买汽车关系与原告陈通相识。被告朱红云因为做生意资金困难,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陈通借款,经过被告朱红云的父亲朱林党及妻子闻杏担保,原告陈通同意将30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朱红云使用,约定期限两个月,于2014年11月25日到期。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朱红云收到借款后当日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陈通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人:朱红云.20**年9月25日.”被告朱红云在借条上签字并加指印。此后被告朱红云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款借条、还款协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通在被告闻杏自愿担保的情况下,原告陈通与被告朱红云协商后,将300000元现金借给被告朱红云使用。并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借款交付后,原被告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因为被告朱红云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偿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朱红云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闻杏自愿担保,且被告朱红云借款时,朱红云与闻杏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红云、闻杏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通借款3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朱红云承担。原告陈通预交5800元,退回原告陈通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