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民终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清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祁先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清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祁先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清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上张村。法定代表人:曾庆友,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祁先子。上诉人武汉清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祁先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武汉清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清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清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的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武汉清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清境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 滢审判员 陈蔚红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诗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