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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风梅与范县广达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赵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梅,范县广达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赵福标,于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420号原告:王风梅,女,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县广达理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中原路西段。法定代理人:赵胜辉。被告:赵福标,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长存,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梅诉被告范县广达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赵福标、于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风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5元,由原告王风梅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审 判 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