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杨官富 与被执行人刘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官富,刘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杨官富,男,169年4月16日生,陕西旬阳县人,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如,,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陕西旬阳县人,汉族,居民。申请人执行人杨官富与被执行人刘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工程欠款1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关措施,经四查,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4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