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9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罗秀英与陶国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英,陶国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民初171号原告罗秀英,女,壮族,农民。被告陶国雄,男,壮族,农民。被告委托代理人陶国文,一般代理权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秀英诉被告陶国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秀英负担。审判员  黄永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鹏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