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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蔡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朱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7141号原告:蔡某,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朱某某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1086.5元,共计1086.5元(原告已缓交2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朴龙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载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