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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638号原告丁某某,女,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