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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66号原告:朱某,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邓某,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朱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朱某150元。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