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66号原告:朱某,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邓某,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朱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150元,退回原告朱某150元。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阚林茹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