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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维雄与绍兴县宾帝纺织品有限公司、高建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雄,绍兴县宾帝纺织品有限公司,高建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4344号原告李维雄。被告绍兴县宾帝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高建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雄诉被告绍兴县宾帝纺织品有限公司、高建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雄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维雄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宾帝纺织品有限公司、高建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维雄撤回对绍兴县宾帝纺织品有限公司、高建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维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瞿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