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山东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南兰亭餐饮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硕硕,济南兰亭餐饮有限公司,济南白马王子餐饮有限公司,龚兆平,董广海,康菊香,何淑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71执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硕硕,男,汉族。被执行人:济南兰亭餐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白马王子餐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龚兆平,女,汉族。被执行人:董广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康菊香,女,汉族。被执行人:何淑卫,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铁中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董硕硕、济南兰亭餐饮有限公司、济南白马王子餐饮有限公司、龚兆平、董广海、康菊香、何淑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硕硕、济南兰亭餐饮有限公司、济南白马王子餐饮有限公司、龚兆平、董广海、康菊香、何淑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执行人所有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平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