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民终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终3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蓉,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上诉人黄蓉不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2民初13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黄蓉上诉称:原审法院以“本院已审结的黄蓉诉聂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樟大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该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认定”为由,裁定对黄蓉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对黄蓉请求撤销《协议书》之诉不受理,剥夺了黄蓉的诉权;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在黄蓉诉聂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聂晓青没有诉请对《协议书》的效力进行确认,(2015)樟大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超出了当事人诉请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蓉诉请撤销的《协议书》是黄蓉与聂晓青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黄蓉提起撤销该《��议书》的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对黄蓉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原审法院在审理黄蓉诉聂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樟大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该的《协议书》为“应依法认定合法有效”。由于黄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以(2015)樟大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该《协议书》的效力作出认定为由,裁定对黄蓉提起撤销该《协议书》的诉讼不予受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2民初13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由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忠阳审判员 杨 柳审判员 杨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