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侯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649号原告侯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辉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