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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弓×1与弓×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1,弓×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648号原告弓×1,女,1998年8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连,女,1971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艳英,北京市延庆区儒林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弓×2,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原告弓×1与被告弓×2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弓×1的法定代理人赵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弓×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