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2执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迟晓娜、桂芳等与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晓娜,桂芳,王兵,张国辉,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262-2号申请执行人:迟晓娜。申请执行人:桂芳。申请执行人:王兵。申请执行人:张国辉。被执行人: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迟晓娜、桂芳、王兵、张国辉与潍坊浩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迟晓娜、桂芳、王兵、张国辉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潍劳人仲案字(2015)第23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芃审判员 朱粤鹏审判员 房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