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苏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209号原告苏某,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冯某某,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下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