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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苏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209号原告苏某,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冯某某,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下余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郭丽华人民陪审员  李新平人民陪审员  贺群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