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马正骅与岳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骅,岳国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6401号原告马正骅,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梁立新,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国生,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骅诉被告岳国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正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正骅负担。审 判 长 孙玉平审 判 员 左志新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桂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