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984号原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万荣路700号7幢A240室。法定代表人涂木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国樑。被告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尹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戈人米陪审员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