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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5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漳州万方贸易有限公司、郑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漳州万方贸易有限公司,郑玮,胡艺涵,郭小平,郭琼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5258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3号之五、之六(一楼、二楼)。负责人林国柱,行长。委托代理人洪祖答、曾鑫,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万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29号钱隆首府2幢商场02号。法定代表人郑玮被告郑玮,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胡艺涵,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郭小平,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郭琼虹,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漳州万方贸易有限公司、郑玮、胡艺涵、郭小平、郭琼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漳州万方贸易有限公司、郑玮、胡艺涵、郭小平、郭琼虹价值66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漳州万方贸易有限公司、郑玮、胡艺涵、郭小平、郭琼虹价值66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