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利利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王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王利利,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王利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利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利利支付透支款本息合计28498.3元及诉讼费34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644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东荣审 判 员 吴建平助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