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杭州泰通和物资有限公司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泰通和物资有限公司,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4034号原告:杭州泰通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家朋、胡铭。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军海、黄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泰通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泰通和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泰通和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泰通和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泰通和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姗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