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小彪与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彪,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12行初52号原告张小彪,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杜超杰,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行政区。法定代表人刘刚,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巍,该局副政委。委托代理人张盼,该局交警大队法制中队工作人员。原告张小彪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彪负担。审 判 长 杨守东人民陪审员 余广远人民陪审员 冯庆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祁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