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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郜强与蔡建良、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强,蔡建良,陈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607号原告郜强。被告蔡建良。被告陈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郜强与被告蔡建良、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郜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建良、陈凤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强负担。审 判 员  刘玉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刘小芝 来源:百度搜索“”